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制度(2021年修订版)

发布日期:2022-04-20 10:36 来源: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办公室 阅读次数: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包头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包头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的权益,提高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公信力,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包头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是指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行业管理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合法、真实、便民、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动态性内容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五条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委政务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委办公室为全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推进、协调、督促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一)研究制定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编制包头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


(三)组织协调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督促检查及考核工作;


(四)统一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包头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各相关责任科室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统一审核、编号和送达;


(五)负责委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委机关各科室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科室政府信息的初审工作。各科室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应主动、及时报送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一)发展概况。包括包头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概况及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二)机构职能。包括卫生健康委机关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指南、领导简介和分工等情况;与群众办事密切相关的组织机构名录和基本联系方式。


(三)政策法规。包括卫生健康行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不涉密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四)规划计划。包括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卫生健康各类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要点、重要工作专项方案等。


(五)预算决算。包括包头市卫生健康委部门年度预算、决算、“三公”经费支出等情况。


(六)行业标准。包括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发布的其他各类卫生健康技术标准。


(七)收费信息。包括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及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情况。


(八)行政许可。包头市卫生健康委作为审批主体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权力清单、指南、流程;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的许可审批事项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


(九)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执法动态、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十)重大信息。包括卫生健康重大项目执行情况重要人事任免等情况。


(十一)公告通告。包括公告、通告;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信息。


(十二)工作动态。包括重要会议、重要工作、惠民举措等最新动态;委机关各科室及卫生健康系统工作信息和监督检查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设立动态专栏,专题公开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包头市卫生健康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内部管理信息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规章、标准以及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委机关各科室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审查制度的通知》及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主动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包头市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http://wjw.baotou.gov.cn/)进行发布,并提供信息检索、下载等服务功能。同时可采取现场查阅、新闻发布,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官方微博和微信等辅助性公开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科室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填写《政务公开保密审查表》,由办公室审核后进行公开。


(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以及日常工作中需要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委机关各科室按职责分工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重大信息须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并报委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公开。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自该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应按时限公开。


第十四条  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传染病疫情、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尽量主动公开,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审核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站在线提交或现场递交等形式,提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包头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七条  委办公室作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落实。各科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答复告知书拟定。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编号,并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若发现提交申请表信息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后再提出申请;符合受理要求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转交相关处室(局)办理。


(二)委机关各科室收到办公室转来事项后,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拟定答复告知书,经科室负责人审签后,交办公室审核、签发、编号,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三)如遇到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请示委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承办科室或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重大和敏感事项,可报请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承办科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承办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尽量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四)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书面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告知其已经答复过,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三条  承办科室应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由委办公室按照自治区或包头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及邮寄实际费用收取,原则上由申请方自行承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卫生健康委分管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对方其他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委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同部署、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市卫健委《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好政务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