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监督执法机构以及广大管理相对人(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场所、供水单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等)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包头市卫生健康行业综合监督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一)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战略部署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提出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卫生健康领域实施信用监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旨在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
(二)适应卫生健康行业监管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随着卫生健康事业的快速发展,监管对象数量持续增长,业态日趋复杂,传统监管模式已难以满足精准、高效监管的需求。通过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可以将有限的监督资源集中于信用风险较高、问题较多的领域和对象,实现从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从粗放监管向精准监管的转变。
(三)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共治的有效途径
《办法》通过公开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建立明确的激励和约束导向。这有利于引导和督促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经营者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同时,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也有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政府监管、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
(四)优化营商环境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内在统一
对信用良好的主体给予便利和激励,是对其守法诚信经营的肯定和鼓励,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
(二)政策文件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0号)等。
(三)行业标准规范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公共场所卫生量化分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消毒产品卫生标准等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级分类、结果应用和附则,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章—总则)
共六条。
1.明确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生产企业。
2.明确评定内容。基于一年内的量化分级、许可管理、经常性监督、投诉举报、监测评价、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等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3.明确工作原则。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按照“谁监督、谁评定、谁归集、谁负责”的思路组织实施。
4.明确职责分工。明确了市、旗县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的职责,建立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信用等级评定与动态管理机制(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级分类)
共九条。
1.评定周期与启动。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依据上一年度情况。新设立单位在取得许可后的第二个年度进行首次评定。
2.等级划分。分为A(信用良好)、B(信用较好)、C(信用一般)、D(信用较差)四个等级。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直接定为D级。
3.分行业评定标准。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分别针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供水单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制定了各有侧重、具体可操作的A、B、C、D级评定条件,核心考量要素包括依法执业、规范经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事故(事件)发生情况及专业技术评价结果等。
4.公示与异议。评定结果每年一季度前向社会公示。信用主体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定机构申请复核,评定机构需在规定时限内处理。
5.动态调整。信用等级并非一成不变。在有效期内,若信用主体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将即时下调其信用等级。
(三)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综合应用(第三章—结果应用)
共六条。
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是本办法的核心应用。A级(激励): 减少抽查频次,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B级(引导): 适当减少抽查,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酌情免罚轻罚。C级(常规): 按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监管。D级(严管): 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进行约谈,依法依规实行联合惩戒。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社会氛围。
(四)附则(第四章—附则)
共一条。
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并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修订。
四、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分类精准。针对医疗卫生、公共场所、饮用水、消毒产品等不同行业特点,设定了差异化的评定指标,使评价更加科学、贴合实际。
二是注重动态管理。建立了“年度评定+动态调整”的机制,使信用等级能够实时、准确地反映信用主体的当前状况,增强了监管的时效性和威慑力。
三是强化结果导向。将信用等级与日常监管资源配置、行政便利措施、行政处罚裁量等直接挂钩,使信用真正成为有价值的“无形资产”或需要承担的“行为成本”,提升了信用监管的“含金量”和约束力。
四是坚持公开透明。要求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并设置了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渠道,保障了信用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和修复权,体现了程序的公正性。
通过《办法》的贯彻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水平,为全市人民健康福祉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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