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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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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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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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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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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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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包头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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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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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包头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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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过度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包头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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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包头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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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包头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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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包头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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