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包头市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2023-04-28 15:04 来源: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阅读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内党发〔202212号)精神,确保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发展目标


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生育友好社会环境基本形成。优生优育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低于14.5/10万、5.26.6,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5个,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体系、服务管理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显著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

1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2加强政策清理衔接。全面清理和废止不适应当前人口发展形势的政策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将入户、入学、入职评先评优、晋级晋升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改革服务管理制度。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全面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一网通办”。强化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明确承担人口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提升服务能力。


4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人口基础数据库,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信息系统和监测体系,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促进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统计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5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落实财政投入政策,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建立保障和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优化医疗机构妇产科、儿科资源配置,增加优质医疗资源供给,补齐妇幼健康公共服务短板。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支撑,民营医院为补充,保健与临床相结合,覆盖全市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到2025年,市本级至少有1所提供产前诊断服务的医疗机构,每个旗县区至少有1所提供产前筛查服务的医疗机构。

6优化生育全程服务。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普及优生优育知识,规范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和生育力评估服务。推广不孕不育诊治适宜技术,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危重新生儿分类分级管理,完善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保障机制,提升危急重症救治能力,确保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稳定在低位水平。推进“月子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产后母婴服务水平。规范实施妇幼健康服务项目,提高均等化服务水平。创新完善妇幼中医药服务。

7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加强对高龄孕产妇、再生育和不孕不育人群的服务指导,落实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预防措施,构建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儿童期各阶段的出生缺陷三级预防体系,为群众提供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服务。开展“母婴安全行动计划”,通过互联网手段推广“云上妇幼”,指导孕产妇做好孕期健康监测、健康管理。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8促进儿童健康发展。规范儿童疫苗接种,加强儿童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心理行为异常等常见疾病和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防治,推进儿童早期发展综合服务。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促进儿童体格、生理、心理、社会适应能力全面健康发展。

(三)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9强化政策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推动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建设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规范育婴员、营养师职业培训市场,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完善托育服务从业人员激励机制,多渠道培养充实托育人才队伍。开展智慧托育服务,到2025年,打造50个社区普惠智慧托育示范园所,通过以点带面,创建线上、线下一体化03岁家庭教育成长空间,持续跟踪、分析、并帮助建议儿童成长,助力因材施教、科学育儿,提高人口素质。

10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民生实事,扩大普惠托育机构覆盖面。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通过争取上级资金和加大财政投入,建设一批公办托育服务项目,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鼓励通过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鼓励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对按照当地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机构,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建设或运营补贴。加强区域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到2025年,市级建有1所标准化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到2023年每个旗县区至少建设1所公办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到2025年每个街镇至少建有1所公办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群众对托育服务需求大的苏木乡镇要有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场所。到2023年,每个社区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不少于1家,普惠性托位占比达到50%;到2025年年底,普惠性托位占比达到90%

11.积极促进多元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新建居住(小)区要配套建设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到2025年,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100%;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或现有设施不达标的,在2025年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通过免费提供或低于市场价出租场地,引入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开展“1(示范性照护机构)+N(社区照护设施)”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婴幼儿照护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到2025年,社区托育服务覆盖率达到100%。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和新建幼儿园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单独招收23岁幼儿,开办托育班,鼓励微小幼儿园和社区办园点(幼儿中心)向03岁社区托幼照看服务转型,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落实学前教育同等政策。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其费用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依法扣除。有条件的公办医疗卫生机构要发展托育服务,推进医育结合。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规范有序开展家庭托育点建设。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逐步扩大农村牧区普惠托育服务覆盖面。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托育服务机构开展签约服务,提高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和医疗应急处理能力。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

12.健全综合监管和政务服务机制。制定托育机构管理办法。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依法落实质量安全、应急管理等责任,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和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信用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将托育机构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托育机构安全平稳运转。改进政务服务,实现机构登记和备案的便利化、快捷化。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包头市智慧托育监管与服务大数据平台,保障我市托育工作安全、规范、高品质发展。

(四)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13落实生育保障制度。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9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5天。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做好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确保参保女职工按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将高危孕产妇相关疾病纳入疾病诊断分组付费及按病种分值付费改革范围,根据疾病严重程度,适当提高相关病种的权重系数。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同步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

14.在全市三级公立综合医院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设立生育咨询门诊。为有需求的群众提供权威的全程咨询指导与健康服务。为计划生育家庭做好前期的咨询、评估以及后期的孕育、分娩、康复等全过程指导服务。

15.加强住房等支持政策。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各旗县区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也可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发放育儿津贴或托育补贴等方式降低家庭养育成本,并向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给予倾斜。

16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完善幼儿园建设规划布局,将公办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不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持续推动经济困难家庭和边远地区的学龄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满足生育家庭幼儿就近入园需求,统筹解决托幼供给总量、需求结构和服务质量问题,建立06岁托幼服务体系。持续加大教育投入,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调整优化义务教育布局。推进集团化办学,出台包头市关于推进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发展的意见,以“集团化办学”为基本路径,推行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联盟制办学改革,深化城乡学校结对共建,县域联盟内优质中小学与薄弱中小学结对率达到100%。制定完善多孩家庭子女入学“长幼随学”机制,减轻家长负担。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当地下班时间衔接。深入推进“双减”工作,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体系。

17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执法检查,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聘和用人过程中,不得实施性别歧视。监督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给予特殊劳动保护,履行社保缴费义务。鼓励和支持失业女性参加本市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探索建立合理的生育成本分担机制。

18.优化儿童成长环境。强化政府引导与鼓励社会参与并重,努力建设“全国儿童友好示范城市”,从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五个方面来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争取在2025年前成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推动儿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管理,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托育机构备案咨询、家庭养育指导等相关服务。继续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推动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需求配备母婴设施,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

(五)做好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19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探索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服务支持政策,创新扶助关怀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20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每年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购置“意外伤害综合福利险”;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1次体检。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居家社区巡访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21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落实率100%,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到应签尽签,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公立医院全部开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解决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开展扶助关怀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市直各部门、各旗县区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工作要求上来,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健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坚持完善新时代人口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及时研究制定优化生育政策的支持措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工作。加强计划生育协会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发力。

(三)做好宣传引导。把人口发展国情教育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内容。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把全社会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把婚育新风宣传纳入文明城市、文明乡村创建,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构建新型婚育文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社会。

(四)强化督导落实。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细化指标要求,确保政策实施平稳有序。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对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情况的评价,及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注重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各旗县区每年要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市委和市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