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机关 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办法》《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3 15:18 来源: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法规科 阅读次数:

委直属各单位、机关科室

 

现将《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办法》《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办           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办法

      2.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         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办法

      3.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过问案件办理行为登记表      

      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办理行为登记表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519

 

附件1: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机关领导干部

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

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确保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公正、规范执法,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干预执法办案,是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向执法办案单位或执法办案人员施加影响或压力,干扰正常执法办案的行为。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干预、插手案件,不得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一)在案件调查、决定、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查、变更行政强制措施等指示;

 

(五)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六)其他非法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形。

 

 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对于领导干部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办案科室、直属单位及办案人员遇有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非法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直接报本机关负责纪检监察的科室。由负责纪检监察的科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本级管辖的,经调查提出初步意见后,呈报给主要领导批示;属于上级管辖的,报派驻纪检监察调查处理。

 

办案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过问案件办理行为登记表》(1),做到有据可查。记录的内容包括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以及干预办案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并根据领导干部表达的方式留存相关材料。通过口头、电话表达,应如实文字记录,有电话录音的,应当保存电话录音;通过电子信息表达的,应当保存电子信息;通过纸质文字表达的,应当保存纸质材料。

 

 行政机关办案科室及办案人员应当注意区分执法公开、合法咨询行为同非法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区别,对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可以实现合法咨询或者诉求的,应当如实告。

 

 本机关负责纪检监察的科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向办案科室或者办案人员口头了解正在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程序进行,办案科室或者办案人员应当做好工作记录。

 

 本机关负责纪检监察的科室、派驻纪检监察组接到报告,审核认定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报告的行为予以支持,不得妨碍、限制、侵害登记报告人的合法权益。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给予登记报告人员免职、调离、辞退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行政机关对登记报告人员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 对非法过问案件行为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者利用登记报告诬告陷害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对登记报告人员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纳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考核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统计和及时通报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插手案件情况,并向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典型案例单独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

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工作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确保严格、公正、规范执法,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干预执法办案,是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向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施加影响或压力,干扰正常执法办案的行为。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一)在案件调查、决定、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亲属转递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五)其他影响办案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

 

 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对于工作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办案科室及办案人员遇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直接报本机关负责纪检监察的科室。由负责纪检监察的科室提出初步意见后,呈报给主要领导批示。

 

办案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办理行为登记表》(2),做到有据可查。记录的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以及干预办案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并根据工作人员表达的方式留存相关材料。通过口头、电话表达,应如实文字记录,有电话录音的,应当保存电话录音;通过电子信息表达的,应当保存电子信息;通过纸质文字表达的,应当保存纸质材料。

 

 行政机关办案科室及办案人员应当注意区分执法公开、合法咨询行为同非法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区别,对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可以实现合法咨询或者诉求的,应当如实告。

 

 本机关负责纪检监察的科室,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向办案科室或者办案人员口头了解正在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程序进行,办案科室或者办案人员应当做好工作记录。

 

 本机关负责纪检监察的科室到报告,审核认定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报告的行为予以支持,不得妨碍、限制、侵害登记报告人的合法权益。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给予登记报告人员免职、调离、辞退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行政机关对登记报告人员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 对非法过问案件行为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者利用登记报告诬告陷害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登记报告人员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 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纳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考核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统计和及时通报非法干预、插手案件情况,并向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典型案例单独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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