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9 11:03 来源: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法规科 阅读次数:

委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市卫健委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程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8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人民政府(党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制度>的通知》(包府办发2021 1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现将《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13日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卫健委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程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8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人民政府(党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制度>的通知》(包府办发[2021] 1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卫生健康领域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卫生健康领域医疗卫生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全市卫生健康重大改革,重大医疗卫生建设项目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卫生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第(一)款规定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立法决策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决策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五条 卫健委相关职能室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建议、决策草案拟订、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决策执行、评估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网上公开和督查工作。


法规负责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应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 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公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听证内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额和产生办法;听证会报名方法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听证会材料要于会议召开 7 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参会人员名单。


听证会要按照承办科室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承办科室或者有关专家解释说明;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的程序进行。


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等方式进行。专家论证时间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九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办科室应当组织决策草案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具体参照《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室包头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深入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党办发电[2020] 20 号)执行。


第十一条 法规负责对拟提交局党组会议的重大行政决策草稿(送审稿) 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二条 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提供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已履行程序说明等材料。对于提供审查的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或者要求补充完善程序材料。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承办科室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 主要领导决定是否提交局党组会议进行讨论。提交讨论的材料应包含: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 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 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 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 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 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会议由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可以做出通过、原则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不予通过等决定。


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通过机关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和专家意见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网站公示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需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待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开。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五条 承办科室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及时归档,并在决策公布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法规备案,法规 7 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报市司法局审查。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明确执行科室,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执行科室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 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决策机关(委党组会议)、承办和执行科室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要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其他组织和个人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决策承办和执行科室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或者承办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出现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且情况紧急的,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十条 承办科室和执行科室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履职尽责,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决策失误、对应当作出的决策久拖不决、对决策事项拒不执行或推诿拖延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