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包头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包头市印发的《包头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挂包头市蒙中医药管理局、包头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包头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地方卫生健康标准。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落实国家、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地方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基层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保障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改革发展与对外交流合作,推进蒙医药中医药传承创新和振兴发展。

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任务。

(十二)负责老年健康工作。

(十三)完成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健康包头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要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牧区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通讯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

联系电话:0472-5617112    0472-5617113

人:武燕